注意事項:
(1)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 職業類別、拒保行業依本公司之規定辦理,本公司保有最終決定承保與否之權利。
(3) 被保險人資格限中華民國國民,滿14足歲至未滿70足歲者。
(4) 意外傷害醫療前四項為定額給付,每次保險事故發生時,由被保險人於定額給付與傷害醫療實支實付項中(即第五項)擇一請領。
(5) 被保險人發生意外事故致身故,其事故原因同時符合上表所列二項(含)以上者,本公司僅就其中一項之保險金額負賠償之責,最高賠付金額為2仟萬元,意外事故致殘廢者亦同。
(6) 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事故、火災、地震、乘坐電梯意外事故、與配偶同一事故等項所載之身故或殘廢保險金均為合併計入一般意外事故身故或殘廢保險金額後之總賠償金額,一般意外事故身故或殘廢保險金額不另給付。
(7) 加護病房保險給付、燒燙傷病房日額給付等項所載之保險金均為合併計入日額型(即定額給付第一項)保險金額後之總賠償金額,日額型保險金額不另給付。
(8) 其他未盡事宜,悉依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單條款規定辦理。
(9) 本專案拒保下列工作性質之人員:職業運動團隊成員、外籍人員、船員、潛水人員及機員、空服員、海上作業人員、軍人、情治警消保全人員、碼頭工人及領班、鷹架架設工人、鋼鐵廠工人、焊接工、銑床、車床工、沖床工、剪床工、鐵床工、高樓工作人員、電力設施作業人員、武打特技人員、起重機操作人員、建築工程車駕駛及操作人員、營業用大貨車司機、隨車捆工、救難人員、隧道工作人員、高速公路工作人員、礦石採集人員、坑道作業人員、爆破人員、硫、鹽、硝酸工人、炸藥業、瓦斯業從業人員、戰地記者、馴獸師、高壓電工作人員、核電廠工作人員、建築營造道路工程人員、拖車、遊覽車、連結車、混凝土車、砂石車曳引車駕駛、吊車操作人員工程、廣告或有線電視架設人員、鋼鐵金屬製造業人員等及非屬職業類別1-4類從業人員。
(10) 本專案附加「傷害保險恐怖主義行為保險限額給付附加條款」,對於直接或間接因任何恐怖主義之行為或為抑制、防止、鎮壓恐怖主義者之行為或與其他有關之行動所致被保險人死亡或殘廢,其給付金額最高以新台幣二百萬元為限(92.12.29台財保第0920073327號函核准辦理)。
欲查詢本公司銷售商品之相關資訊可至下列網址:http://www.tfmi.com.tw/ec/news/news-public.screen或至本公司總分支機構查閱及索取書面文件

◎本簡章消費者僅供參考,詳細內容以保單條款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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