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
(2) |
職業類別、拒保行業依本公司之規定辦理,本公司保有最終決定承保與否之權利。 |
(3) |
被保險人資格限中華民國國民,滿14足歲至未滿70足歲者。 |
(4) |
意外傷害醫療前四項為定額給付,每次保險事故發生時,由被保險人於定額給付與傷害醫療實支實付項中(即第五項)擇一請領。 |
(5) |
被保險人發生意外事故致身故,其事故原因同時符合上表所列二項(含)以上者,本公司僅就其中一項之保險金額負賠償之責,最高賠付金額為2仟萬元,意外事故致殘廢者亦同。 |
(6) |
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事故、火災、地震、乘坐電梯意外事故、與配偶同一事故等項所載之身故或殘廢保險金均為合併計入一般意外事故身故或殘廢保險金額後之總賠償金額,一般意外事故身故或殘廢保險金額不另給付。 |
(7) |
加護病房保險給付、燒燙傷病房日額給付等項所載之保險金均為合併計入日額型(即定額給付第一項)保險金額後之總賠償金額,日額型保險金額不另給付。 |
(8) |
其他未盡事宜,悉依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單條款規定辦理。 |